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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才让多杰诉吉美、拉周卡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让多杰,吉美,拉周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7号原告才让多杰,男,藏族。委托代理人潘延鹏,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才让兰措,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服务者。被告吉美,男,藏族,农民。被告拉周卡,男,藏族,农民。原告才让多杰诉被告吉美、拉周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让多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让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让多杰承担。审判员 当 增 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宁罗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