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全民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全民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全民,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原系龙游国会灵灵水疗会所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洲龙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全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的法定期限内审结,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跃炜、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全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向全民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向全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刘景东(另案处理)在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48号6楼设置龙游国会灵灵水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王某(另案处理)负责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招募、考核员工,接待嫖客,保管核对营业额等;雇佣蒙某(另案处理)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等;蒙某安排向双翠(另案处理)在该会所内协助其招募并管理卖淫女。该会所在王某、蒙某等具体管理下,先后招募罗某、雷琼敏、舒湖英、梁翠凤等卖淫女,并对卖淫女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向全民知道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嫖客,引领嫖客进入按摩区接受卖淫服务等。2015年1月10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卖淫场所。同年4月8日,向全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景东、王某、蒙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业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检查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手牌、对讲机、工具箱、白板、避孕套、会所名片、消费单、工作笔记、员工考勤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向全民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全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向全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全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新举人民陪审员 张日新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艺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