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余帅与廖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帅,廖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20号原告余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廖耀,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余帅诉被告廖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羊 虎代理审判员 周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