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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慧慧和朱春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慧,朱春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2民初47号原告李慧慧,女,24岁。被告朱春房,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慧和被告朱春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慧慧在接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