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雷从义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从义,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436号原告雷从义,男,汉族,1947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新民,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雷从义诉被告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从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从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从义负担。审 判 员 朱炳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