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立兵与李修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兵,李修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14号上诉人李立兵,男,诉讼代理人李安成,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上诉人李修青,男,上诉人李立兵、因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年桐民重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年桐民重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尤 扬审判员 郭金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