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5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正确,本院查找不到被告,也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