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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温秀萍,该××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曾清淋。关于柳州市宏华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万顺汽车部件厂、曾清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清淋有车辆。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清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小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B×××××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裁判员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