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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里水糜钱布类加工厂与林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里水糜钱布类加工厂,林伟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里水糜钱布类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糜红伟。委托代理人:麦海波,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巧娜,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伟新,男,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佛山市南海里水糜钱布类加工厂与被告林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麦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7日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97535元,并出具欠条,约定每月还款2000-10000元,如不按期付款,按每天0.5%计付违约金,如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具欠条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535元。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7535元,按照约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还款2000-10000元,但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7月7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97535元,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至10000元,直至还清止,如不按期还款,按未付款每日0.5%计付违约金。如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97535元,有欠条为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伟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里水糜钱布类加工厂支付货款975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23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