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姚兴斌与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斌,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77号原告姚兴斌,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金仓,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任延生,男,1976年11月9月生,汉族。被告刘贵旭,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国卿,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原告姚兴斌诉被告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182号原告王彦林诉被告孟金仓、任延生、刘贵旭、李国卿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6)豫0182民初182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