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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韩镜明与武汉迈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镜明,武汉迈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韩镜明。委托代理人彭雄涛,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迈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游子乡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杨大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镜明与被告武汉迈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镜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镜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0元,共计40元由原告韩镜明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佩珊人民陪审员  李凤强人民陪审员  曹雅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