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5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尹辉琼诉吕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辉琼,吕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5693号原告:尹辉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11日,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地址)。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6071100023。被告:吕舒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德烈,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6021100523。本院在审理尹辉琼诉吕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辉琼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辉琼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