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陆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陆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25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胡丽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陆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陆家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