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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陆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陆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25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胡丽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陆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陆家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