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宝易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瑞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宝易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瑞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516号原告无锡市宝易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长街732号交易一厅1409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锋,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瑞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交易中心厅1177室。法定代表人石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新成,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市宝易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易德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瑞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9月14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易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锋,被告瑞宏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新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易德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3日,宝易德公司与瑞宏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购买冷卷15.37吨,价款合计为56869元,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和出厂厂家质保书执行。合同签订后,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支付价款56869元,并提供材料加工单,要求将上述冷卷开成1.6*120*10C+单靠+边丝的规格,同时规定表面平整、无锈蚀、无印痕、无划伤。瑞宏成公司将上述冷卷委托无锡市茂昌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昌公司)进行加工。次日,宝易德公司至茂昌公司提取上述货物,因货物严重划伤导致宝易德公司客户退货。瑞宏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宝易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判令:1、解除宝易德公司与瑞宏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瑞宏成公司立即向宝易德公司返还价款568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8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瑞宏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宝易德公司给付价款56869元是事实,瑞宏成公司向宝易德公司提供的冷卷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本案所涉由宝易德公司客户退回的冷卷并无出厂标签,并非瑞宏成公司提供的冷卷。即使系瑞宏成公司提供,但冷卷系宝易德公司自行委托茂昌公司加工,若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瑞宏成公司无关。综上,要求驳回宝易德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宝易德公司与瑞宏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购买冷卷,牌号为SPCC/马钢,规格为1.6*1250*C,数量为15.37吨,价款合计为56869元,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和出厂厂家质保书执行。宝易德公司收到瑞宏成公司货物后,如有质量异议,六个工作日向瑞宏成公司提出;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时间为宝易德公司自提(仓库地址:城南路23号库),货物的运费、出库费、加工费由宝易德公司负担。宝易德公司应于2014年12月23日付清本合同全款。同日,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发出材料加工单,载明:瑞宏成公司:我公司购镀锌卷规格如下:品名为冷卷,规格为1.6*1250*C,材质为SPCC,产地为马钢,重量合计为15.37吨;请按以下尺寸加工:品名为冷卷,分条为1.6*120*10C+单靠+边丝,开完;备注栏载明:1、表面平整,无锈蚀、无印痕,无划伤。……4、内标签刮掉,实际厚度公差要求在1.55-1.6之间。同日,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给付价款56869元。次日,宝易德公司至城南路23号库提取了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货物。同月25日,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精密机械分公司向宝易德公司发出退货说明,载明:宝易德公司:贵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送至我公司的1.6*120*C+50*C+边丝的冷轧卷15.37吨,到货后发现每条上面都有严重的划伤现象,导致不能使用,故退货处理。宝易德公司多次向瑞宏成公司交涉未果。诉讼中,本院对本案所涉冷卷进行现场勘验,未发现上述冷卷有产品标签。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材料加工单、退货说明、更正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质量异议报告、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瑞宏成公司为证明其提供的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冷卷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了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载明:产品名称为冷轧钢带,表面质量等级为FB。GB/T5213-2008冷轧低碳钢及钢带国家标准,载明:级别为较高级表面,代号为FB,特征为表面允许有少量不影响成形性及涂、镀附着力的缺陷,如轻微的划伤、压痕、麻点、辊印及氧化色等。经质证,宝易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瑞宏成公司提供的钢卷表面符合GB/T5213-2008标准中FB级别要求。宝易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所涉冷卷表面是否符合GB/T5213-2008标准中FB级别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2月1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钢卷整卷表面存在两条明显划痕,不符合GB/T5213-2008标准中FB级别要求。经质证,宝易德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瑞宏成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宝易德公司与瑞宏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宝易德公司向瑞宏成公司发出的材料加工单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冷卷由宝易德公司委托瑞宏成公司负责加工,瑞宏成公司未举证证明冷卷系由宝易德公司委托茂昌公司加工,亦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冷卷系他人提供,对瑞宏成公司提出的冷卷非瑞宏成公司所供及系宝易德公司自行委托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其无关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所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瑞宏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该鉴定意见,本院认定瑞宏成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致使宝易德公司客户退货,宝易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宝易德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瑞宏成公司应返还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宝易德公司亦应返还货物。对瑞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宝易德公司与瑞宏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瑞宏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宝易德公司返还价款568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8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宝易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宏成公司返还冷卷15.37吨(由瑞宏成公司自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保全费620元、鉴定费2万元,合计21842元,已由宝易德公司预交,由瑞宏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宝易德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 青代理审判员 郑晓宇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窦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