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执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凤芹与郭艳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芹,郭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3298号申请执行人:朱凤芹。被执行人:郭艳菊。申请执行人朱凤芹与被执行人郭艳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54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艳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艳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洪田名下的位于新民市站前大街91-1号、建筑面积为89.73平方米的房产,并将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凤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路庆举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