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玉森与被执行人张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森,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森,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滨江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被执行人张力,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申请执行人秦玉森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09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张力于2015年11月1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秦玉森借款人民币4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09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