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卫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卫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