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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卫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卫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