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宿洋与尚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洋,尚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59号原告宿洋。被告尚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洋诉被告尚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政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洋撤回对被告尚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宿洋承担。审判员 王振力二零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