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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海燕申请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燕,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金海燕,女,蒙古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镇。被执行人刘金荣(又名刘二来),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海燕申请执行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4)达法保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金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房产一处。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金荣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