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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6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高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993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八号小区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告高才,男,住建平县京沈路绿岛花园4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高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