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毅、蔡欣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蔡欣荣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特8号申请人:刘毅,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蔡欣荣,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刘毅、蔡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毅诉请判令蔡欣荣归还借款本金464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出借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本案立案审查时,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诉前调解建议,并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吴越律师主持下达成以下协议:一、蔡欣荣尚欠刘毅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蔡欣荣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二、刘毅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可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