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兆华与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华,王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616号原��孙兆华,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乔洪波,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权平,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瑶,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泰安泰工集团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孙兆华与被告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