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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维松与刘用其、邱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维松,刘用其,邱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60-1号申请执行人何维松,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用其,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邱文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何维松与被执行人刘用其、邱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用其、邱文辉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另案)被执行人刘用其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的财产权利,扣划被执行人邱文辉在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人民币5161.16元。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财产,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玮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