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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景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汪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平,汪长明,谢小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547号原告王景平,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汪长明,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谢小清,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柯佳。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原告王景平与被告汪长明、谢小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