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英与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王元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王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0号申请人郭英,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海,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元海,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诉被告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王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王大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王元海价值6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和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