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薛军成与张宜财、张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成,张宜财,张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薛军成,居民。被告张宜财,居民。被告张运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