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任秋生与张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生,张春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449号原告:任秋生,农民。被告:张春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生与被告张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张春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秋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秋生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