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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任秋生与张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生,张春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449号原告:任秋生,农民。被告:张春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生与被告张春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张春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秋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秋生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