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逸雯申请何乡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逸雯,何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申请执行人何逸雯。被执行人何乡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何逸雯申请何乡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二初字第0026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何乡政应支付申请人何逸雯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乡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