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逸雯申请何乡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逸雯,何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申请执行人何逸雯。被执行人何乡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何逸雯申请何乡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二初字第0026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何乡政应支付申请人何逸雯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乡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