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0号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胜。委托代理人:黄玄耀,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黄淑清。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前方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朱祖勇。被告:朱祖勇。被告:盛玲霞。被告:盛建松。被告:傅丽贞。被告:芮淑清。被告:黄飞雁。八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5年众银借字第0068号,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约定年利率21.398%,即月利率为1.7832%,按月结息。同日,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和被告芮淑清、黄飞雁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年众银保字(多)字第2065号和第2066号,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打入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至今为止,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仅支付壹个月的利息17832元,上述债务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请求判令:1、由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127201.6元(按月利率1.7832%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1.783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1127201.6元;2、由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一、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被告三、四、五、六、七、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2015年众银借字第0068号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4、2015年众银保(多)字第2065、2066号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二至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5、借款借据、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账户的事实。八被告在庭审中共同答辩称:对诉称的借款、担保事实均无异议,因各被告现均无力偿还,请求协商解决。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八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由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作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清楚,借款人和担保人理应承担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783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盛建松、傅丽贞、芮淑清、黄飞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45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吴文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