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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盘兰宁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35号罪犯盘兰宁,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兰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盘兰宁与同案犯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781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盘兰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盘兰宁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盘兰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盘兰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盘兰宁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盘兰宁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盘兰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