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兆良与周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兆良,周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98号原告:孙兆良,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光锐,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孙兆良与被告周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孙兆良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周光锐未按时参加调解,孙兆良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兆良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兆良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