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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淑珍与于苹、孙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珍,于苹,孙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0号原告:马淑珍,女,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2月7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被告:于苹,女,汉族,乾安县人,1971年8月2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国秋,男,汉族,乾安县人,1990年8月10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马淑珍与被告于苹、孙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马淑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5元,剩余人民币2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