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淑珍与于苹、孙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珍,于苹,孙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0号原告:马淑珍,女,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2月7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被告:于苹,女,汉族,乾安县人,1971年8月2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国秋,男,汉族,乾安县人,1990年8月10日出生,乾安县安字镇前寸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马淑珍与被告于苹、孙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马淑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5元,剩余人民币2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