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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先银、成都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先银,成都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盛发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魏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8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银,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惠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公兴街道藕塘村*组。法定代表人张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迪刚,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盛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魏兴华,总经���。委托代理人朱阳,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徐俊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富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兴华,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朱阳,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先银、成都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发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国利置业有限公司、魏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事由,导致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田源代理审判员  莫 雪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高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