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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茹与被告王立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茹,王立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39号原告王静茹,女。被告王立海,男。原告王静茹与被告王立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静茹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王立海及其他等9人为股东,成立了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其他人相继撤出,现股东只有王立海、崔继国。公司注册成立后便以公司名义对外吸收资金,并称能5倍的增值分红得红利,原告王静茹于2015年12月15日被招聘到公司做员工,但需要投资,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将来能进入养老院,当时原告将现金5000元元交给公司副董事长崔继国,崔继国将现金存入王立海账户,并由崔继国签字。后原告得知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其主要活动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被告王立海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非法所得5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静茹要求被告王立海给付非法所得5000元等,而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海以招商入股为名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已经本院判决王立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229中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静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