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全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绍玖,男,生于1956年2月19日,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俊伟,男,生于1990年4月10日,汉族,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群松,蓬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城南经济区玉泉街13号。法定代表人王钰竣,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