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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全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绍玖,男,生于1956年2月19日,汉族,居民。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俊伟,男,生于1990年4月10日,汉族,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群松,蓬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城南经济区玉泉街13号。法定代表人王钰竣,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伟、蓬溪县竣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