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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酒泉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宜人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杰,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贾光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芸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有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