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班团结与曹厚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团结,曹厚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班团结,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曹厚斌,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团结诉被告曹厚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班团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本院认为,原告班团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班团结承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