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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9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0912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身体不好,可能不怎么收拾家,我以后再好好收拾家,我能改。经审理查明,1989年9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在二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应该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和包容,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想一想,不要一味地抱怨对方。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原、被告应该反省和检讨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和错误,和对方进行真诚的沟通与交流。在庭上,被告表示了和原告继续生活的意愿,相信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的感情是有和好希望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盼       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