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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3号原告:李某,。被告:邓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韬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