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恒源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恒源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51号申请人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恒源福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合同诈骗退赔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05)���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恒源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诈骗退赔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港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