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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利彬与上海英脉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彬,上海英脉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8334号原告朱利彬,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晓琴,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彩虹,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英脉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炳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彬与被告上海英脉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利彬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利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2.50元,由原告朱利彬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