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军,周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财保3号申请人陈永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周飞龙,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申请人陈永军与被申请人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飞龙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安康花园12号楼603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