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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向程与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石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向程,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石国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温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冯向程,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侯正熙,经理。被告石国良,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温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温县。诉讼代表人张八一,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冯向程与被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石国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温县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向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向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冯向程负担。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朱菊梅二○一六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张方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