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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罗世裕与方金明、周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裕,方金明,周少梅,方建虎,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银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罗世裕,男,汉族,证件号码452223197912282577。被执行人方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方建虎。被执行人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法定代表人方建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银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承辉,该××总经理。罗世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银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联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建虎、周少梅、方金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12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担保人柳州桂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兴市江平镇滨海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东北面(金岛阳光)2栋A座商品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江平镇字第××号)、东兴市江平镇滨海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东北面(金岛阳光)2栋B座商品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江平镇字第××号)、东兴市三区E片04-1号地块(侨兴路二巷26号)住宅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东兴市三区E片04-1号地块(解放东路第二排)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8)第A00**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柳州桂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兴市江平镇滨海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东北面(金岛阳光)2栋A座商品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江平镇字第××号)、东兴市江平镇滨海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东北面(金岛阳光)2栋B座商品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江平镇字第××号)、东兴市三区E片04-1号地块(侨兴路二巷26号)住宅房(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东兴市三区E片04-1号地块(解放东路第二排)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8)第A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