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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建连,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1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阳,���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燕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2年10月11日生一女王某某甲,201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较差,被告经常无故辱骂公婆,家中不得安宁,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之女王园之妍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答辩称,现双方还有感情,被告是因为带孩子的问题跟婆婆吵架,但是吵完就和好了。被告愿意今后与原告加强沟通,好好照顾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举行典礼后共同生活,2012年10月11日生一女王园之妍,2014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遇事协商解决,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枫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