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万成与郭水旺、张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成,郭水旺,张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2-1号原告林万成。被告郭水旺。被告张英燕。关于原告林万成诉被告郭水旺、张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万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水旺、张英燕在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郭水旺、张英燕在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被告郭水旺、张英燕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荣志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