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焦华山、焦文杰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方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华山,焦文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方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焦华山,男,1956年9月8日生,汉族。原告焦文杰,男,1984年6日19日生,汉族。原告焦华山与原告焦文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华山的委托代理人焦文杰,男,1984年6日19日生,汉族。系原告焦华山长子。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方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联奎,主任。本院受理原告焦华山、原告焦文杰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方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华山、原告焦文杰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华山、原告焦文杰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华山、原告焦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890元,由原告焦华山、原告焦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