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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翁艳蕾与昆明洪通宾馆、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艳蕾,昆明洪通宾馆,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翁艳蕾。被告:昆明洪通宾馆。代表人:叶全德。被告: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艳蕾诉被告昆明洪通宾馆、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艳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艳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翁艳蕾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