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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艳阳与明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阳,明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20号原告彭艳阳,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兰志强,自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从国,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阳诉被告明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艳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明从国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艳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明从国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彭艳阳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808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担保人段烨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A721**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分别由原告彭艳阳、担保人段烨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