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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孝友与泰安市金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孝友,泰安市金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冯孝友,居民。被申请人泰安市金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武,任经理。申请人冯孝友与被申请人泰安市金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